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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执业许可

2016-03-08 10:44:00 来源:   市司法局

行政许可事项名称:律师执业许可“重新申请执业许可”)

法定实施主体:重庆市司法局

行政许可依据: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(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)

2、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》(2008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)

3、《公职律师管理办法》(2018年12月13日司发通【2018】131号)

4、《公司律师管理办法》(2018年12月13日司发通【2018】131号)

 

行政许可收费依据:本许可项目不收费

行政许可总时限:12个工作日

承办机构:重庆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

咨询电话6708624467086885

          

行政许可程序:

一、申请

(一)申请材料:

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 

1、律师执业许可登记表(一式三份);  

2、执业申请书;

3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(副本)或者律师资格证书。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(副本)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,应当提供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或律师资格档案;

4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

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
1)身份证复印件

2)人事存档证明;人事存档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人事档案的存放地(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)及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。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,存档证明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。如果申请人是离退休人员,应当提供离退休证。

5、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;

6、申请专职律师许可的,中共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所属区司法局党支部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

7、原律师实习证;

8、承诺书;(具体格式参照承诺书样本)

9、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两张;

10、公职人员、国企央企人员辞职后申请专兼职执业还需提供原单位辞职文件。

11、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,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,同时提交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。

 

注:申请人的人事档案、资格档案、执业档案如在外地,需提前将档案调至重庆后再行申请律师执业许可。

1、人事档案: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,联系电话023-63120258(仅专职律师需调取人事档案至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)。

2、执业档案:重庆市司法局行政服务大厅,联系电话:023-67566335。调档流程:由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通过律师事务所账号在12348重庆法网律师管理系统提交异地调入档案申请。档案到达后由司法局工作人员上传至系统后,可自行在附件内下载。

3、资格档案(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或律师资格档案):

1)法律职业资格档案:重庆市司法局司考处,联系电话:023-67086071。申请调档案需提交如下材料:1、调档申请(注明司法考试档案现所属地,需加盖接受律师事务所公章);2、法律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。

2律师资格档案(2002年之前获取资格):重庆市司法局行政服务大厅,联系电话:023-67566335。调档流程:由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通过律师事务所账号在12348重庆法网律师管理系统提交异地调入档案申请。档案到达后由司法局工作人员上传至系统后,可自行在附件内下载。 

(二)申请材料依据:  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第六条。

2、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。

(三)申请方式:  

申请人如实填报《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》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,同时在网上进行申请。

(四)提示: 

 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,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
二、受理条件:  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,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。 

三、审查  

(一)审查标准:  

1、首次申请律师执业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1)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 

(2)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; 

(3)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; 

(4)品行良好。 

2、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,在申请律师执业时,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
3、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、考试合格优惠措施,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,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,按照有关规定办理。

4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、研究工作的人员,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,经所在单位同意,可以申请兼职从事律师执业。

5、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,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,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。

6、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:

(1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 

(2)受过刑事处罚的,但过失犯罪的除外; 

(3)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。 

7、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。

(二)审查依据:  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第五条、第七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。

2、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》第六条、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七条。

(三)审查岗位:  

1、专职、兼职律师执业行政审批

司法行政机关(审查时限: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)。  

重庆市司法局行政机关(审核时限: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)。

行政许可决定送达(审核时限:自收到纸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)。

2、公职、公司、法援律师执业行政确认

司法行政机关(审查时限: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)。  

重庆市司法局行政机关(审核时限: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19个工作日)。

行政许可决定送达(审核时限:自收到纸质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)。 

(四)岗位职责:  

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。

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,由审核人员制作律师执业证书,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。

对不予行政许可的,由审核人员将不予许可决定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。